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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月起一类环保审批事项有变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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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月1日起,国务院发布的《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施行。9月23日,从市环保局了解到,此次《条例》的修改,主要体现在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、简化环评程序、细化环评审批要求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、加大处罚力度、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。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对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”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修改:取消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”行政审批事项,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,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。

 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虽然环保部门不再受理验收,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予以公告。